教务处
首页 教学督导
学生证、校徽及有关证件的管理办法
2014-05-14

一、学生证、校徽的发放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生的标志。

1.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2. 学生证铁路半价优待乘车区间应填写咸阳或西安站至离家最近、购买火车票最方便的车站名,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更改。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更改半价优待乘车区间时,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书面证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离校时,须将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处(若丢失,按补发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4. 学生证和校徽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将学生证转借他人。弄虚作假,私自涂改,违者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 拾到学生证、校徽,应立即交教务处。凡发现非我院学生利用学生证、校徽冒充我院学生,应立即报告保卫处。

二、证件补发(办)

1. 补发(办)的各种证件包括:学生证、校徽、毕业证明书、成绩证明、学历证明等。

2. 补发时间:学生证、校徽于每年4月、10月补发。其他证件随时补发。

3. 补发手续:补发证件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系部领导签字,并由所在系部教学秘书进行汇总,交教务处办理。

4. 本院毕业的学生补办毕业证明书及其它证明,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教务处处长签字,教务处负责补办。

5. 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学期丢失学生证,不予补发。

6. 学生如连续两次丢失学生证,只补发临时学生证,不享受铁路半价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