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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4-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为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促使教风、学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联系,教学督导负责完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由院长聘任。

第二章 教学督导任职条件

第一条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二条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认真负责,积极工作。

第三条 教学经验丰富,已取得高级职称。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职责

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它的职责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第一条 检查职责。组织一定形式的教学检查活动,对具体的教学进行必要的监督、考核、测试。通过教学检查可以了解掌握教师的课堂教学的执行情况、学生的上课情况及教学设施完好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检查教务管理部门的各种教学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条 指导职责。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督导工作的最终目的。教学督导工作具有积极的教学指导作用,通过指导使任课教师明确教学方向,了解教学目的,掌握教学方法。

第三条 鉴别职责。教学督导可以对教学环节进行实际评价,为进一步的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 反馈职责。教学督导的过程,也是对具体教学情况的信息反馈过程。将学生、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归纳后反馈到院长及教学主管部门,以促进教学质量和管理效能的进一步提高。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秩序

第一条 教学督导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时,必须佩带教学督导标志。

第二条 教学督导每周听课四次,每次1~2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每四周集中一次,将汇总情况和建议反馈到教学主管部门。

第四条 教学督导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教学事故,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学主管部门或院长。

第五章 教学督导团的组成

第一条 教学督导团由15名左右成员构成。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的成员构成应考虑学科分布。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设正、副团长各一人。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