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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评审和奖励办法
2014-05-14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制订我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和奖励工作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1.我院从事全日制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优秀成果。

2.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及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的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4)符合上述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方案正式实施开始计算,不含方案的研讨、论证及制定过程所需时间)的成果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

二、奖励等级和名额分配原则

院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院级奖励的名额中85%以上用于奖励教师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其余15%用于奖励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所取得的优秀成果。凡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者均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奖励条件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

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4.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5.凡获得过相同级别(院级、省、部级)及其以上的其它成果不在申报之列;

6.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应予优先考虑。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院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均需填写《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院级(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

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方可推荐到省上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五、评审程序及办法

1.凡符合上述标准及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召集全体人员听取成果汇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由教研室负责人填写评价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是:(1)审核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教学成果标准及条件,其成果是否经教学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学生培养目标是否直接产生显著效益;(2)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对申报成果的意见;(3)调查、落实对申报成果的争议意见;(4)召开评审小组会议。

3.评审小组应在公布申报成果的名单和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参加上一级评审的成果名单,广泛听取意见。

4.教学成果应附有关材料:(1)反映该项成果的高水平的科学总结和论文;(2)教研室对每个成果的书面评审意见,对该成果的学术性、理论性经过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显著效益及成果的创新作出全面的评价;(3)群众意见及调查、落实情况;(4)有助于说明成果的其他材料。

凡上报材料不全或群众有争议而未调查落实的成果,一律不得参加院级评审。

5.经院教学委员会评审,提出院级教学成果的名单及等级,张榜公布,并在适当时候予以表彰。

院教学委员会在评审时,应首先评审在省、院内处于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的成果,作为学院推荐参加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只有获得院级一等奖的成果才能入选)。对于其成果在院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只能评为院级二等奖和三等奖。

院教学委员会评审的获奖成果向全院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凡有争议的成果,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取消院级教学成果奖。